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按编号分配给毕业生,统一登记,统一发放。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到唯一编号的一式三份协议书。
第二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和已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发协议书。已经和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单位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毕业生,放弃保送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向就业中心申请领取协议书。
第三条:在签订协议书前,签约各方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条款内容。
第四条: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字迹工整。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规定,并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填写,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
第六条:对于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除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外,还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凡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城市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八条: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事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同学已报考公务员(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并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毕业生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就业中心出具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就业协议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送交就业中心审核登记盖章,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就业中心各执一份。就业中心根据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第十条:已签约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毕业生未将协议书及时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第十一条:每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学生姓名与协议书编号不符的,就业中心不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应尽快将协议书送交就业中心,并在就业中心登记,以便及时将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发到录取单位。
第十三条: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不使用的应退还就业中心。凡复制或转让协议书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签约者和转让者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由于在协议书签订中弄虚作假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弄虚作假者承担。
第十五条:毕业生不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外两方同意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解约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毕业生和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函件;②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③毕业生将解约函、个人申请、已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交就业中心,就业中心在就业信息网(http://job.nwsuaf.edu.cn)上作诚信公告2周,2周后由就业中心补发协议书。解约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毕业生提出解约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毕业生必须按协议履约。
第十七条:毕业生提出解约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毕业生必须按协议履约。
第十八条:毕业生丢失协议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丢失原因及经过,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就业中心备案。从备案之日起,就业中心在就业信息网(http://job.nwsuaf.edu.cn)上公告1个月,无异议后,补发协议书。由于丢失协议书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丢失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