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学生申诉处理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相关单位:
《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7月22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法
2017年7月29日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恪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校团委、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1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处理申诉并作出决定三个环节组成。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学生申诉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年级、联系方式、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家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家庭通信地址、申诉人签名、申诉日期等事项。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书内容完整的申诉,予以受理;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申诉,予以登记并要求申诉人限期补充材料。申诉人按期递交补充材料且内容完整的,递交之日为受理申诉之日。申诉人逾期未递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原处理、处分决定部门列席会议。议事程序为:
1.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
2.学生违纪原处理部门介绍学生违纪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申诉人所在学院作补充说明;
4.委员发表意见;
5.委员填写《关于××同学申诉的表决意见书》(附件2)。
表决结果须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处分处理恰当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意见;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送交原处理决定作出部门重新研究。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人。不能直接通知申诉人的,可以委托申诉人所在学院通知其父母或成年家属。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提出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法(校党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表:1.《
学生申诉书》
2.《关于××同学申诉的表决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