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接受预备党员的基本程序

作者:dw            发布日期:2008-03-14     浏览次数:

     

接收预备党员工作程序是党组织实施壮大党员队伍目标的具体工作步骤,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一般说来,这个程序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按照党章第五、六、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接收预备党员时应该按如下程序办理。

  1 .政治审查。党组织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人不能入党。政治审查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对于防止腐败分子、政治上的异己分子和企图 “ 改造党 ” 的阴谋分子混入党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1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审查其是否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②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并要查清其在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站在党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能否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能否自觉地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③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 直系亲属 ” 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是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拟发展对象本人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其成长有影响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 2 )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方法,一般采取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外调或函调。具体地说,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相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还必须注意,凡是能函调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函调或外调手续: ① 县(市)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级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② 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或接转调查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③ 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 1979 年 2 月 20 日 “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 ” 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接待单位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拖或拒不受理,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到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党组织在受理政审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审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 3 )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需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主要内容有: ① 本人简历。 ② 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来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 ③ 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 ④ 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政审材料应妥善保存,并在发展对象入党后,与其《入党志愿书》一并归人本人档案。

  2 .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是申请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情况、对党的认识以及向党表明自己入党心愿的书面材料,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同志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党组织对其进行审查的全部过程,充分体现了入党手续的严肃性和党组织工作的严密性。因此,党组织和申请入党的同志都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入党志愿书》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一般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或相当省级党委)的组织部门负责印制,通常由县委或基层党委负责管理。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同志经过认真培养、教育、考察,在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已经具备了党员条件后,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上级党委认为可以履行入党手续,再将《入党志愿书》发给党支部。填写《入党志愿书》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让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前提,是其已经具备了党员条件,并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这样可以避免填写了《入党志愿书》,却因条件不成熟或有些情况不清楚,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而给发展对象造成思想负担的情况。填写《入党志愿书》已经是履行入党手续的开始,因此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不能让入党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把《入党志愿书》发给支部后,党支部应指派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找申请入党的人谈话,进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并将《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解释清楚,指导申请人填好《入党志愿书》。

  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基本要求是:( 1 )要有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栏民如实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2 )要由申请入党者本人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如果本人因文化程度低或其它特殊原因,填写确有困难时,党支部可以指定一名党员按照申请入党人的口述代为填写,代笔人应准确地反映申请入党人的志愿,不得任意发挥或添枝加叶,由他人代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人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3 )对《入党志愿书》上的各个栏目都要填写清楚和准确,如果有的栏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 “ 无 ” 。

  3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规定由什么人做入党介绍人是十分严肃慎重的事情,所以规定要由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是因为有几种情况下的党员不能作为介绍人:一是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二是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人,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三是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也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党章规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被介绍人的考察更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申请人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入党介绍人的确定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介绍人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担任,这是因为培养联系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有利于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要注意约请政治上坚定,责任心强,对自己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一般不宜约请自己的亲属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介绍一名同志入党,无论是对党组织还是对被介绍人,都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因此,介绍人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介绍工作。按照党章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入党介绍人的主任务是:

   (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介绍人应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了解他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了解他的政治态度及在生产、工作、学习中的表现和群众对他的反映。介绍人应将所了解到的上述情况以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并如实地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向党组织和党员作负责的介绍。

   (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针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继续对他进行具体的教育和帮助,使其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4 .支部委员会审查 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应该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在新时间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能否正确对待组织的考验等。( 2 )审查入党对象本人的经历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填写清楚,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附带必要的材料,这些材料与本人所述情况是否一致。( 3 )审查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意见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 )审查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在此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讨论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备,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即可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凡经支部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召开党支部大会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并通知支部每个党员和发展对象,以及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和有关人员,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

  5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并上报决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是党章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入党手续,因此,党支部必须认真开好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其主要程序是:( 1 )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 2 )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 )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 )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 ② 申请人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 ③ 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 ④ 党内外有关群众对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评价和意见。 ⑤ 对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⑤ 支部委员会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 5 )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讨论中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 6 )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7 )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大会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时申请人不必回避。( 8 )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支部委员会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填人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若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则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才。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要保证出席的人数,尽量做到全体党员都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少于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的,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 )申请入党的人和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若申请人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因特殊情况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向党支部作了认真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 3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委会要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的每一名党员都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党员对申请入党的人提出的问题,支委会、介绍人和申请入党的人应予以解答。( 4 )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有效。如果讨论中持赞同意见与持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则不宜进行表决。应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弄清情况,待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凡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表决之后才提出书面意见的,失去了作为表决依据的作用,应视为无效。在表决前和表决时,任何人不得以暗示、串联等方式左右他人意见。( 5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 )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 7 )支部大会决议,要写清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的人的基本评价,表决情况(包括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和弃权的人数及表决结果)、支部名称、通过表决的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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