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dw            发布日期:2008-03-28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公示程序,严格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增强发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和克服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示的对象

经各党委(党总支)或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范围

公示对象由所在院()党委(党总支)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三、公示内容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院()、班级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拟转正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班级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由公示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具体有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公示对象

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向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上报有关情况,经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2.进行公示

由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在公示对象所在班级、学生宿舍等公共场合张榜公示,也可在院(系)网站上公示,并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或设置意见箱。

3.收集和处理公示意见

1)收集意见。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口头或署名材料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反映,也可向校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反映。

2)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束后,公示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总结,逐条了解落实。凡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院系党委(党总支)可责成党支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党支部必须将核查情况和结果如实上报院系党委(党总支),不得隐瞒或拖延。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在接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后应及时向发展对象所在院(系)反馈,责成院(系)党委(党总支)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3)研究处理意见。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由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区别情况,负责处理。

在公示过程中,对群众无意见的公示对象,党支部要按程序讨论其发展或转正;群众反映的情况或意见,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院系党委(党总支)要责成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或转正,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帮助他们改正缺点或错误。

4.公布公示结果。院系党委(党总支)在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将公示对象的公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要及时反馈。

六、纪律要求

1.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绝对保密。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或诽谤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校纪、党纪进行处理。

3.要坚持原则,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4.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切忌流于形式。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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