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及港澳地区人士来校短期访问事项的审批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
校外发[2005]448号
为了规范我校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及港澳地区人士来校短期访问事宜,根据外交部、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有关教育部部分高校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和港澳地区人士来校短期访问事项审批权下放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及港澳地区人士来校短期访问,由我校自行审批。国外、港澳地区副部(省)级以上官员、新闻界人士及特殊地区人员的邀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报批和邀请。
2、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校短期访问,邀请单位或联系人在被邀请人来华2个月以前填写《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港澳地区人士)访问审批表》,经院(系、所)负责人同意并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申请经批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出“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给被邀请人申请来华签证。
3、邀请港澳地区人士来校短期访问,邀请人或联系人在被邀请人来校1个月以前填写《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港澳地区人士)访问审批表》,经院(系、所)负责人同意并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申请经批准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公函邀请对方来校访问。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