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业指导,增进师生交流,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本科生学业导师制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系)负责学业导师的配备、考核和日常管理,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 学业导师任职资格
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管理干部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有热情、有能力指导学生,致力于学生培养与教育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
(一)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且在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
(二)副处级(含)以上管理干部;
(三)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且在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学业导师主要职责
(一)立德树人。导师要以德育人,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认知专业,理解培养方案,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生快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转变学习方法。根据学生的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在一年级学期末完成个性化选课方案。
(三)学术指导。引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拓宽学生学术视野,积极吸纳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结合专业教学开展学术研究方法与规范教育,着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
第五条 学业导师配备
(一)各学院(系)应在学生本科学习期间为其配备学业导师,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应全员配备,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结合学院师资及学生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按需配备。
(二)新生入校后三周内,学院(系)按照数量均衡、合理搭配的原则,为每名新生配备学业导师,应优先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学业导师工作要求
(一)学业导师应与辅导员、班主任经常保持沟通,全方位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共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二)学业导师要创新指导方式方法,开展分类指导,指导次数一学期不少于4次。
(三)凡符合条件的教师聘期内必须承担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
第七条 学院(系)每年年底对学业导师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在职称、职级晋升及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