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育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2-27     浏览次数:

     

  校教发【2008】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预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通识类选修课、创新教育教学活动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技能考试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考查主要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

考试课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环节,在该课程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30~50%。考查课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

具体采用何种考核形式以及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集体讨论,所在学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学生在学期间应修满规定的必修或选修学分。学生应当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第十三条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十四条  选修课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登记手续,不得自行听课,不得参加该课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记为零分。

第十五条  已批准修读的课程,因与其他课程冲突,学生可以申请采取免听学习方式,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经考核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凡申请免听学生,应当在开课后两周内书面向任课教师提出,经批准后报学院(系)备案。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取得前三个学期全部必修课学分,如学有余力,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所取得的课程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按缺课处理,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按缺课处理,并在成绩记载时注明“缺考”字样。缺考的课程必须重修,旷课、迟到、缺交作业等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第七、八学期课程不及格或学校调整培养方案,无法重修者除外),且只能重修一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

第十九条  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课程在学期第13周前结束考试的,补考在考试结束后5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在成绩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重修学生可随下一级学生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在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  因生病住院或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竟赛、体育比赛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学院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批准缓考的学生,在成绩记载时注明 “缓考”字样。缓考的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因缓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视作第一次参加该课程考试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记载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 本科生考试工作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作弊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学生自入学起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要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记载成绩但不计学分。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随转入专业低年级补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本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须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自费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五)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只保留学籍一年;

(六)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对复学的学生,学院(系)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须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

(四)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年级学生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本学年应获得学分的25%以上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本学年应获得学分20%以上,或累计未获得学分达到25学分以上的;

(三)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示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凡因学业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试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四十二条  试读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试读期间,所有重修课程成绩全部及格者,转为正式学生;凡有一门及以上重修课程不及格,视为试读不合格。试读不合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试读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批准试读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试读;个别学生如学有余力,可申请编入原年级学习。

(四)经一年试读合格、转为正式生后,如再达到退学处理规定,一律作退学处理,不再允许试读。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上课实际学时数计算。无故旷课者,视其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后仍然无故旷课、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无故旷考者,视其旷考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学期无故旷考2门课程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无故旷考3门课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无故旷考4门课程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无故旷考5门及以上课程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后仍然无故旷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须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和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规定学制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本科学生基础学制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满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四年制专业为六年,五年制专业为七年),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以旁听的方式修读未通过的课程(或者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可随下一届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结业学生若在返校重修课程(或者教学环节)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在一年内重修未通过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按毕业办理,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凡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和因考试不及格延长学习年限后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学士学位实行一次性授予,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再补授。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发【2005】3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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