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新形势,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保障教师基本权益,维护教学运行秩序,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现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工作总体要求
第一条 坚定政治方向,争做“四有”老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二条 自觉爱国守法,履行岗位职责。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声誉,积极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潜心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深入学习教育理论,着力提高教学质量。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努力钻研教学业务,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及时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五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是学校管理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日常教学运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 学院(部、所)教学由院长(主任、所长)全面负责,分管本科生、研究生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所)根据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及实践教学管理需要,以系、教研室、课程(中心)、实验教学中心、课程组等多种方式设立基层教学组织,确定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明确负责人的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任务,制定课程质量标准,确定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组织集体备课,检查教学进度;组织考试命题及阅卷工作;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开展教学研究、观摩、竞赛和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教师的资格与义务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获得陕西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学发展中心颁发的《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2.通过学院(部、所)或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试讲。
第十条 外聘教师或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因教学需要须聘为主讲教师时,所在学院(部、所)必须严格把关,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须经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后,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备课、课堂讲授、课外辅导、作业布置与批改、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科研训练指导、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推行研究生助教遴选及培训制度。研究生助教可从在读师资博士后或在校研究生中选聘。研究生助教要随堂听课,要协助主讲教师完成课前准备、组织课堂讨论、作业讲评、课外辅导、实验实习及创新实践活动指导、小班授课辅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具有择优选用教材,合理优化教学内容,因材施教,科学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等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参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参加各类教学评优奖励,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提供课程简介与课程质量标准,进行试讲,由学院组织专家评议通过。
第十六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开课前应成立课程教学团队,确定主讲教师、团队教师及辅导教师,制定课程质量标准,对本门课程教学提出统一要求。主讲教师全面负责课程团队组建、各教学环节及工作组织,并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经常开展互相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师每学年至少应听2学时同行教师课程,相互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学文件与档案
第十八条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制与学位、毕业学分要求、课程体系及学分分配等。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课程质量标准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为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或综合实践环节制定的教学文件。课程质量标准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持制定,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教学日历是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按照课程质量标准编写的每门课程的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包括课程信息、选用教材、主讲教师信息、教学内容、课堂讨论与习题课、作业等的周次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 教案必须适时更新并保持完整,是根据课程质量标准及学生实际情况,以课时或课题为单位,对教学内容等进行具体设计的教学文件。教案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主要授课内容、讲授思路、重点与难点,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课程教学档案由主讲教师负责整理与保管,教师应重视课程教学档案管理,课程结束后应做好试题、试卷、毕业论文(设计)、课程报告、成绩单等课程教学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教材选用与编写
第二十三条 所有开设课程原则上必须选用或编写教材。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应符合课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体系完整、结构合理,体现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课程应优先选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优先选用学校教师主编的各级规划教材,优先选用近四年的新编(修订)教材。
第二十五条 教材的选用和编写严格做到“凡编必审、凡选必审”,审核流程和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的课程统一选用重点教材。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依据课程质量标准和教学日历安排,在课堂(广义上)组织实施课堂讲授、习题讲解、研讨交流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重视课程思政,要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课堂教学,努力做到价值塑造、能力培养与知识传授的有机统一。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守课堂教学纪律。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在课前认真研究培养方案,明确所讲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熟悉课程质量标准和基本内容,明确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
第三十条 教师应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建设网络教学资源等,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课堂讲授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楚、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突出重点、难点。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与学生积极交流,注重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方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对教学的意见,及时改进讲授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认真完成教学工作,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要求学生持有教材,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三十四条 鼓励教师根据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实施双语教学或全英文教学。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类型和特点,布置适量课外作业(习题、论文、设计、报告等),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思考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主讲教师和助教均应参与作业批改,原则上全批全改并及时向学生反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以此作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按照对应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落实每学分4学时的课外辅导,应明确课外辅导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课程讲授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教育。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的必须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方式。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学科竞赛、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性课程(环节)。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或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教师要推进实验安全教育课程进培养方案,严格按课程实验课程质量标准组织教学,完善基础性、综合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体系。课前必须亲自完成实验项目的操作,对完整的实验结果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人员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完好,试剂、试材到位;确保所用试剂、试材购买渠道合法、合规,质量安全可靠。
第四十条 在开始实验前,教师要向学生清楚阐述实验原理、操作规程、实验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操作示范、指导要熟练、规范;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规范,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采用巡回视察、提示答疑等方式,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操作情况,纠正学生错误或不规范的实验操作;要全方位掌握学生实验操作情况,指导学生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结束后,教师要指导学生按要求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督促学生做好实验器材和场地的整理清洁工作;及时检查仪器设备和设施,如有损坏、丢失,追查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各个环节,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应严格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学生要认真总结并提交实习报告,指导教师也要进行总结并评定每位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由指导教师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选择设计题目并提出进度要求。指导教师应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进展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组织评审,评定课程设计成绩。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包括选题、开题、指导、中期检查、撰写、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
第四十六条 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应编制社会实践活动方案,积极指导学生,定期检查社会实践开展情况,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开展实践活动,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践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应根据竞赛的工作安排,选拔参赛学生、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培训,配合负责人组织完成竞赛。
第四十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引导学生学习与项目有关的基础知识,指导学生制定项目计划,定期与学生交流研讨,帮助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监管学生合理使用经费。
第八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九条 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形式进行,考查一般采取课程论文、报告等形式进行。考核方式严格按课程质量标准确定的考核要求,学院(部、所)审定后不得再行修改,并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五十条 试卷命题。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实行教考分离,命题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试题应符合课程质量标准的要求,A、B两套试卷同时命题,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适中;试题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制卷等过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认定为教学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试组织。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课程考试安排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按考生人数,每个考场(约30名考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选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十二条 试卷评阅。实行教考分离的公共课、基础课由开课单位以流水作业法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集体评卷;专业课由任课教师评卷,原则上应成立评卷小组。答题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采取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考勤以及课堂表现等)和课程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等级制(D等及以上为合格)记载,通识类选修课可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载。平时考核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和成绩记载方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提交所在学院批准,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五十四条 成绩录入与试卷存档。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须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成绩,提交后打印两份,经主讲教师签字、学院(部、所)盖章后,一份留开课院(部、所)存档,一份随试卷装订;试卷由开课学院(部、所)保存5年;考试(查)成绩一经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错漏,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九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申报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总结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撰写发表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
第五十六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培训,更新教育教学思想与观念,掌握先进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技能与水平。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材建设立项和编写修订,加快教材改革创新,及时固化教学改革成果,编写修订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进步的最新成果。
第十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教师教学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六十条 教师应按课程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任意增减课时,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为人代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确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或更换上课地点,需报学院(部、所)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实施,一般应提前做出安排。
第六十一条 教师上课应提前十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须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无故提前、拖延下课。上课期间不允许接打手机、抽烟或擅离教学岗位,不得处理个人私事。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实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其主要包括教师教学信用记录、教学工作量计算、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改革与创新评定、教学成果与贡献评定五部分内容。
第六十三条 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量化评定结果和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结果应用采用多元化应用模式,可根据学校各类评价评估的需要,进行组合应用,量化评价结果须经学校专门会议同意后,方可作为教师绩效津贴、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成效突出者实行奖励制度。设立教学成果奖、教材奖、立德树人金牌教师奖等荣誉体系,以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十五条 实行师德师风考核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配合学校、学院(部、所)、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等的教学评价、教学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对于学生反映较大,经学校调查最终认定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学院(部、所)应暂停其课程授课资格,限期改进提高教学水平,逾期不改进或改进不明显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十八条 教师若出现教学事故,依据《 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视情节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独立讲授1门本科生课程或承担一定学时课程讲授任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为本科生授课,需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所)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其他教学工作参照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校教发〔2002〕289号文件)、《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校教发〔2005〕178号)、《 实验教学工作规范》(校教发〔2005〕179号)、《 本科生教学实习工作规范》(校教发〔2005〕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