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应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加专业认证的各工科专业,其他各学科专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开展。学校负责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检查各专业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学院负责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参照本办法,依据《国标》《认证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细则,成立评价小组,定期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课程目标和毕业要求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做好原始记录存档。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重点关注培养目标与毕业生实际表现是否吻合,是从宏观层面上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度。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在校学生、毕业 5 年的毕业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校外同行专家、企业行业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单位等。评价责任人为学院院长。各专业应成立企业行业专家在内的评价工作小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价内容。合理性评价重点考察培养目标对内外部需求的满足程度。包括(1)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发展对人才培养定位的需求;(2)应届生的毕业出口能力和职业期待;(3)当前执行的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4)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需求、校友主流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学生和家长的期望等多个方面。达成情况评价重点考察学生能力素质的达成情况,通过调查毕业生毕业 5 年左右的专业和职业成就,评价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九条 评价方法。合理性评价通过听取教师对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收集应届、往届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及人才培养的反馈意见,分析内外部需求与当前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的吻合度,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进行评价。达成情况评价通过校外、校内评价反馈信息,分析毕业生毕业 5 年左右的职业发展与专业成就是否符合预期,对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判断。
第十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应每 4 年开展一次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各专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评价周期,或根据需要在每 4 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各专业应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修订提出建议,为下一轮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以专业培养方案、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质量标准为依据。课程评价是质量监控的核心,也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重点关注修读该课程学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是从微观层面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度。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评价主体为教师、学生、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评价责任人为专业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
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重点考察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的关联矩阵是否明确了课程应承担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课程支撑指标点是否合理,是否与课程内容相匹配、可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重点考察:(1)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课程目标的内涵表达是否清晰、可衡量,是否准确表达出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取的能力;(2)课程的考核内容是否针对课程目标设计,覆盖全体学生,具有可操作性;(3)评分标准表述是否客观、可衡量,是否有明确的等级,及格标准能否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4)学生学习结果实现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依据各类课程考核评价数据,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客观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适合于有定量考核资料的课程。定性评价基于学生的各类学习表现,通过定性描述的方式进行间接评价,适合于仅有非定量考核资料的课程。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应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进行。对于跨学期提交成绩的课程,须在教务处公布的提交成绩时间前完成课程的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对于一个学年或更长学期结束的课程,在结课学期的期末对该课程的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反馈给专业,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课程目标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课程组和任课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教学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内容,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
第五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重点关注认证期内的某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学生能力短板,改进培养方案,是中观层面上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度。
第十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评价主体为应届毕业生、教师、学院领导、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评价责任人为专业负责人。各专业应成立评价小组,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二十条 评价内容。合理性评价重点考察专业确定的应届毕业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应达到的毕业要求是否与实际具备的能力素质、用人单位和专家教师对毕业生能力的期望是否相一致。达成情况评价重点考察最近一届毕业生毕业时具备的实际能力素质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对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每个毕业要求可分解为 2-6 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观测点)。根据各指标点(观测点)的不同特点,采用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适宜的方法开展评价,具体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提出改进措施,及时调整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计划安排,持续改进本专业各项教学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