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深化产教融合,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产学合作育人机制,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为本科生开展教学实习活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教学基地,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和交流合作、提升本科培养质量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设立遵循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由学校、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设立、共建共享。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校外实践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业务,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学生同时进行实践锻炼。
(二)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
(三)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实践指导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基地及周围环境安全,具有完善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制度,具备健全管理机制,能够保证学生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实践基地建立流程
学院与拟合作单位进行协商与沟通,初步形成合作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会同学院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意见;学院根据实地考察结果拟定合作协议草案,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教学实习基地,由相关学院院长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悬挂统一规格的基地牌匾。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应明确基地建设的目标、建设内容、条件保障、建设期限等。协议签订的合作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作年限一般为3-5年,对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协议;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基地,应及时终止合作协议。
第三章 基地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为实践教学提供环境、条件、管理制度支持,配备管理或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二)管理和维护基地内基础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根据学校要求,配合学生实习实践活动的落实,负责师生实习住宿或就餐安排。
(四)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学生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会同基地依托单位制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工作细则,明确职责和考核要求。制定目标任务、建设实务操作课程,探索在基地授课,共同开展实践创新活动。
第九条 集中实习、实训活动由学院为主导,基地配合,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协同做好前期动员、教学组织、过程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各学院和实践基地共同做好兼职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明确指导教师权利义务,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教师实践指导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基地依托单位应积极探索联合培养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交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章 基地建设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从教学经费中设立专项支持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践基地的设立,学生实践期间的保险、补贴等。经费使用与管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建立定期巡查指导机制,加强与基地交流,掌握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效果。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开展基地评估工作,重点考核基地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评估结果作为基地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办发〔200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