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育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及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为指导,以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收计划和考核办法提前公布,工作程序公开,结果公示。

第三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学校负责转专业接收计划及考核办法的审核,审定并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院负责提出转专业接收计划与考核办法,受理学生申请、开展考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根据学生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三)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不受(四)款约束。

第六条 学院制定的转专业接收计划和考核办法,须报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全校学生公布。

(一)学院要在充分考虑国家战略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结构,确定接收专业;

(二)学院要依据自身办学能力条件和专业资源空间,确定专业接收人数,原则上每个行政班不超过32人;

(三)对申请转入学生实行综合考核。从专业思想、专业志向、学业规划、学业表现等方面全面考察,充分评估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习潜力,不能简单以平均学分成绩作为唯一依据。同等条件下,学院应当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的转专业需求。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学校发布通知。学校每年定期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公布转专业接收计划和考核办法,启动转专业工作。

(二)学生申请。具有转专业意愿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拟转入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考核。各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拟录取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四)审核公示。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公示。

(五)公布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各学院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可在学校统一安排的转专业工作时间之外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通过,教务处审核合规并报主管本科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转入适合其继续学习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由教务处商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相近课程,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予以学分认定。无法认定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已修课程,其成绩和学分予以保留,并参与GPA及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转入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并告知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学生须遵照转入学院要求补修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编入同一年级学习,如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必修课程相差较大的,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校教发〔2016〕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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