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质量导向,激励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构建以教师为主体,融教师工作规范、课程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教学成果于一体的定量评价、定性评价与教学清单认定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质量导向原则:综合评价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实行多元综合评价,注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兼顾教师教学改革投入与立德树人成效。
2.有效反馈原则: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过程中实行多方反馈交流机制,加强师生互动,注重形成性评价。
3.教学发展原则:通过综合评价促进教师教学反思,以评促改,以评促教,不断提升教师教学学术水平和能力。
4.多元运用原则: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行分项评价,本评价结果可根据需要加权组合运用,形成多元化评价结果应用模式。
第三条 综合评价由教师教学信用记录、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改革与创新评定、教学成果与贡献评定五部分内容构成。
1.教师教学信用记录。依据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结合领导干部听(看)课、督导听课巡查以及各项教学检查形成事实依据,客观记录教师教学规范的履职情况,对出现违背教学规范的行为予以记录。教学信用记录采取百分制评价。
2.教学工作量核算。按照《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工作量、实验课工作量、综合实践教学环节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以及其他教学工作量。
3.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此评价以课程为基本单元,采用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教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作出客观评价。
4.教学改革与创新评定。此评价采取清单制,客观记录教师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相关工作的投入。
5.教学成果与贡献评定。此评价采用清单制,客观记录教师在教学成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教学类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和贡献。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按学期或年度组织。按照评价类型确定组织方式。
第五条 教师教学信用记录的考核与管理
1.教师教学信用记录主要依据《 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试行)》《 教学工作规范》和《 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记录和管理。
2.教师教学信用记录考核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教学信用记录由教务处牵头,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主要依据领导干部听(看)课、督导听(看)课巡查(见附件1-2)以及各项教学检查形成的事实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对教师信用进行信息记录和管理。
3.教师教学信用中记录信用满分为100分,采取负面清单制,对出现的不良教学行为记负分,形成教师的年度教学信用分值。
4.教师的不良教学行为由相关认定单位记录并核查,由校教学督导组核实并形成信用处置结果(见附件1)。
第六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1.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部、所)组织为主,质量为导向,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2.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专家)评价和自我评价三个方面,其权重分别为50%、40%、10%。
3.学生评价按学期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过程性评价(量表见附件3-4)采用在线方式,评教结果对教师公开,但其不计入学生评教成绩;结果性评价计入学生评教成绩(量表见附件5)。
4.同行教师(专家)评价和教师自我评价由学院(部、所)负责,并制定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每年组织教研室对每位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作出评价。同行和教师自我评价指标参考附件6-7。
第七条 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学成果与贡献等评定,由学院(部、所)负责组织实施,由教师录入各项成果,学院负责审核,报教务处认定(认定清单见附件8-9,具体填报数据以系统为准)。
第八条 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量化评定结果和质量反馈信息。
第九条 评价结果采用多元化应用模式。五类评价结果相对独立,可根据学校各类评价评估的需要,进行组合应用。结果应用经学校专门会议同意后,可作为教师绩效津贴、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的专任教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校教发〔2015〕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