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完善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的组织与统筹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于每年5月开展。抽检范围为当年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包括重复率检测和盲审。盲审是指在论文(设计)送审中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相关信息,反馈的评阅结果隐去评阅人信息的送审方法。
第二章 评议要点
第六条 各学院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自行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要点,重点从论文选题意义、论文写作、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评议。
(一)选题意义主要考察论文选题是否具有问题导向性和需求导向性,是否属于本领域热点或前沿研究问题,是否符合专业人才目标要求;文献综述是否涵盖本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最新进展。
(二)论文写作主要审查论文语言是否规范流畅、行文是否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是否存在格式、基本构架和拼写问题。
(三)逻辑构建主要审查实验或调查数据是否可信,逻辑论证是否合理,结果表述是否准确,推论是否科学正确。
(四)专业能力综合考察工作量是否饱满,应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五)学术规范主要考察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存在科学伦理道德缺陷,是否存在违反常理的错误表述。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重复率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经、管、文、法、艺术类专业论文(设计)的“总文字复制比”(含校内互检复制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农、理、工类专业不得超过25%。
第三章 抽检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按照每个专业人数不少于10%比例,采取“随机+跟踪抽检”方式抽取盲审论文名单。
第九条 所有抽检论文应先通过重复率检测,并按要求提交学院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组织送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论文者,视为放弃当次学位申请。
第十条 每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专家原则上为2人,且至少有1名校外或院外相关学科专业专家。评阅人由学院研究确定,或委托其他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阅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负责论文送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泄露作者、指导教师及评阅人信息。
第四章 抽检结果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三种。
1.若两份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视为抽检通过,学生可直接参加答辩。
2.若有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的,学生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指导教师在“论文修改说明”上签字同意,评阅专家复审通过后,视为抽检通过,学生可参加答辩。
3.若两份评审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或有一份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在重新追加一位评阅专家后,评阅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的,均视为抽检不通过,学生须延迟答辩。
4.抽检不通过的论文需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盲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三条 学生对抽检未通过的评阅意见存在较大异议,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向学校提出一次复审申请。教务处重新送校外专家进行评议,复审结论作为最终评阅意见。
第十四条 抽检中发现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伪造、剽窃他人成果、**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年抽检问题较多的专业,学校对专业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各学院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各类抽检材料存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上一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