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已有两届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优势、特色或一流专业,师资力量及其他教学条件能够满足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要求的,由专业所在学院申请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需经开设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由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招生名额和招生简章需报教务处核定后公布。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总学分不低于35 学分,课程设置以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必须有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五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二年级学生,修满主修专业第一年的全部课程且无不及格记录,GPA 在 2.0 及以上;
(二)学生所选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招生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资格初审后提交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报名;
(二)审核备案。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复审,择优选拔,并将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由开设学院组织教学,可采取单独编班、插班听课等形式。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教学可安排在夏季学期或假期进行。
第八条 学生通过学校认可的在线教学平台或以其他方式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相近课程,成绩合格,由本人申请,经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认定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取得的课程成绩单独核算,不纳入学生主修专业 GPA 及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辅修学士学位课程 GPA 在 2.0 以下的;
(二)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或 70分)以下的;
(三)没有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
第十二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对未提出延迟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主修学士学位时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最长学习年限截止到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终止。
第十三条 学生未能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其已取得的课程成绩记入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个人档案,并纳入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依据有关政策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