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陕西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正式批准设立,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以本科实验教学工作为主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教学实验室设置要按照学校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学生规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实验课程教学质量标准为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既要满足实验教学需要,又要兼顾专业间的交叉与融合,体现特色。
(二)教学实验室设置分为校、院(部)两级。校级实验室主要指公共基础类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交叉专业融合(或跨学院)创新实验教学中心。院(部)级实验室主要指专业、专业基础等支撑本学院及相关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的实验室。
(三)教学实验室按性质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公共基础实验室是以全校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一般是以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以某一学科或专业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第四条 院(部)级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验课程设置与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及安全要求的房舍、设施、环境及生物安全等资质;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按实际需求配置,常规仪器台(套)数符合教育部有关要求;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占20%以上;
(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长远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科学的工作规范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校级实验室设置除满足院(部)级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外,公共基础类实验教学中心要满足下列条件(一),学科交叉专业融合(或跨学院)创新实验教学中心要满足下列条件(二)和(三):
(一)紧密依托所在学院学科专业的优势,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积极创造实验室开放条件,面向全校各学科专业的本科生开展各类基础实验教学,包括基本实验、综合设计实验和研究创新实验;
(二)研究工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明显特色,能够进行跨学科专业综合研究和培养卓越创新型农林人才的能力;
(三)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教学群体。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程序
校级实验室设置由学校规划,也可由学院或跨学院联合提出申请;院级实验室设置由学院提出申请。设置新实验室应由申请方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编制设置申报书,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及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基建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筹建时间一般为一年,筹建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七条 实验室撤销、合并与调整
(一)实验室撤销是指撤销原有的实验室机构;实验室合并是指撤销原有的两个及以上实验室,合并设置一个新的实验室;实验室调整是指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管理层次变更、实验室功能或者隶属关系调整等。
(二)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导致教学任务不饱满或由于人员、设备和其他硬件条件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基本教学需求的实验室,应当予以撤销或合并。
(三)撤销、合并与调整程序。实验室撤销、合并与调整由学校统一规划调整,也可由学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批准撤销、合并与调整的实验室,其所属房屋及仪器设备等按照国资管理程序处置。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校级实验室由学校负责规划布局,日常运行管理及建设由依托学院具体实施。院(部)实验室由所属学院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级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学实验室的考核评价。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用房建设、分配、改造,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具体负责实验室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相关工作由院分管院长(主任)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院(部)实验室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部)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四)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本院(部)实验教学及有关工作任务。
(五)负责配备、安排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实验资源的开放共享。
(六)做好本院(部)实验室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和评聘工作。
(七)组织本院(部)实验室做好实验设备与实验教学项目、学时等数据的统计、上报和管理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评估检查任务。
(八)具体负责本院(部)的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准入管理等。
第十一条 学院(部)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与队伍建设,遵守《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防泄密等安全保密措施,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守《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工作人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校、院(部)两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部)任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四)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账、物、卡100%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对重复、陈旧实验项目要及时淘汰,补充新项目。
(五)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管理,监督其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规范。
(六)负责本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保证数据准确,配合学院及时上报各类数据报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实验准备工作,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实验教学工作,做好本实验室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工作。
(二)严格领借手续,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三)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任务,配合开发新的实验教学项目,做好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四)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保持安全、清洁、卫生,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保密管理。对外出具公证数据,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上级计量部门认证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具。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遵循申报、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评估的程序,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实施教学实验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和课程建设要求,分条件建设和教学建设两种类型。条件建设以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为主,纳入实验室条件改善项目建设;教学建设以实验项目开发、实验资源挖掘、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室管理机制创新为主,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安排建设经费用于教学实验室建设。学院(部)应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资源,积极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与校外单位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以共建等方式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来源是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仪器设备类)以及学校投入的其它资金。仪器设备购置以及仪器设备更新、补充和运行、维修等纳入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提倡和支持修旧利废、自制仪器设备及开发实验设备功能。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要做好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对实验教学项目和实验室条件建设等相关基础数据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针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任务、资源利用状况和人员变更情况等建立常态化数据监测机制,对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绩效评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围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实验室条件建设绩效和基础数据更新维护等方面对实验室开展年度考评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和推荐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校实验发〔2005〕2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