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 教学工作规范》,结合学校教师及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或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四条 在教学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擅自离开或提前下课者。
2.未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致使学生空等者。
3.课堂教学不规范,讲述与教学无关内容,课堂管理不严格等,影响正常教学进度,造成课堂教学质量差者。
4.课程授课内容偏离课程质量标准,影响教学质量,学生或同行反映强烈者。
5.在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随意减少教学内容,降低要求者。
6.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不充分,未按大纲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者。
7.未严格按照课程教学日历授课,无故不开展课外辅导者。
8.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命题、试卷错发或短缺,影响考场秩序者。
9.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未按时提交学生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未及时改正,导致学生在评奖评优中出现成绩计算错误等不良影响者。
10.考试过程中,监考迟到、中途离开、催促学生提前交卷等未严格执行监考规则,影响考场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
11.因主观原因导致上报的教学相关材料、数据、统计结果存在明显错误,或因工作失误、延误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者。
12.教学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13.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条 在教学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审批,无故停课、缺课或请人代课达到4学时者。
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学生者。
3.未按时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漏订、错订、未按时发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者。
4.在教学实习环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或从事其他与实习无关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5.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过程中,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者。
6.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者。
7.因命题不当、试题审查不严,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者。
8.监考中发现学生作弊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及时制止、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者。
9.未严格执行考试评分标准,擅自改动或随意调整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
10.未按规范要求整理、及时归档或丢失教学档案(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对学生学业管理、教学评价、教学管理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11.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六条 在教学工作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者。
2.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言论,造成重大影响者。
3.包庇或协助学生考试舞弊,造成重大影响者。
4.有意泄露试题或擅自变更试题内容,影响考试有效性者。
5.出具虚假考试成绩或以虚假理由更改学生考试成绩,造成重大影响者。
6.教学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后果者。
7.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调查核实,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并按本办法给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处作出最终教学事故认定,由教务处提交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程序依规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校教发〔2005〕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