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倡导以科研为主导,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发〔2014〕42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就读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第三和第四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五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六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不分等级。
第七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直博生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书记、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导师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立由学工秘书、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干部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为主要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二)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直接评为三等奖学金。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审核。学生班级按照研究生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上报学院评审。
(三)学院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审定。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提交计财务处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五)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评定办法及标准
第十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参评学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评定标准:
(一)德育成绩
1.导师评分:导师对学生个人品德修养、参加本实验室活动情况及平时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满分10分。
2.班级评分:根据学生思想品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参与集体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满分5分。
3.附加分
(1)作学术报告得分:在境外国际学术会议中作报告加2分/次,进行墙报展示(第一作者)加1分/次;在国家及省部级学术会议中作报告1.5分/次,进行墙报展示(第一作者)加0.5分/次;在校级 中作报告加1分/次,在院级学术活动中作报告加0.5分/次,在校、院级学术会议中进行墙报展示(第一作者)加0.2分/次。作报告和墙报展示均以证书和证明为准。满分3分。
(2)荣誉得分: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者,每项加0.5分;参加国家级、省级及校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文化活动、体育活动获得名次及获奖证书,为学院赢得荣誉者计分标准见表1。满分3分。
表1 参加活动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级别 |
计分标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前5名依次1.5、1.2、1.0、0.8、0.6分 |
二等奖 |
前4名依次1.2、1.0、0.8、0.6分 |
|
三等奖 |
前3名依次1.0、0.8、0.6分 |
|
省级 |
一等奖 |
前5名依次1.2、1.0、0.8、0.6、0.4分 |
二等奖 |
前4名依次1.0、0.8、0.6、0.4分 |
|
三等奖 |
前3名依次0.8、0.6、0.4分 |
|
校级 |
一等奖 |
前5名依次1.0、0.8、0.6、0.4、0.2分 |
二等奖 |
前4名依次0.8、0.6、0.4、0.2分 |
|
三等奖 |
前3名依次0.6、0.4、0.2分 |
(3)干部加分:学院对校院级研究生会成员、本院兼职辅导员、班干部、党支部委员、本院助管等进行考核,视工作表现加分,其中研究生会主席、副秘书长、本院兼职辅导员加0-2分,副主席加0-1.5分,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加0-1分,副部长、党支部委员、本院助管加分0-0.8分,部委、班委加分0-0.5分。担任多项职务的,不重复加分,加分就高不就低。
(二)学习成绩
1.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生、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生、二年级博士生、三年级及以上博士生学习成绩整体加权平均分权重分别为60%、10%、40%、10%。
2.学习成绩=整体加权平均分×权重
(三)科研成绩
1.基本分(10分)
参与实验室的 ,能完成导师交给的科研工作。
2.附加分:包括发表文章和研究生科技创新两部分。
(1)发表文章
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满足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列第一为2人时,按照排名分别占60%和40%记分;并列第一为3人时,按照排名分别占50%、30%和20%记分。专利以前两名计(或前三名,其导师须为前两位之一), 按照排名分别占60%和40%记分,授权书为加分依据。计分标准见表2。
表2 文章评分标准
发表刊物及专利 |
计分标准 |
SCI论文(JCR 1区) |
10+8*IF |
SCI论文(JCR 2区) |
6+4*IF |
SCI论文(JCR 3区及以下) |
4+2*IF |
EI |
6 |
国内A类学术期刊 |
4 |
国内B类学术期刊 |
2 |
获批发明专利 |
10 |
(2)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加分,计分标准见表3。
表3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加分表
获奖级别 |
计分标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前十名依次30、28、26、24、22、20、18、16、14、12分 |
二等奖 |
前八名依次26、24、22、20、18、16、14、12分 |
|
三等奖 |
前六名依次22、20、18、16、14、12分 |
|
省级 |
一等奖 |
前八名依次16、14、12、10、8、6、4、2分 |
二等奖 |
前六名依次12、10、8、6、4、2分 |
|
|
三等奖 |
前四名依次8、6、4、2分 |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计分标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如仍不能评出高低,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或4位,直至评出。
第十七条 二年级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的三年级博士生德育成绩和科研成绩所涉及成果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学年9月1日至评定年8月31日,文章必须提供论文原件,SCI论文还需提供检索证明(以评定当年9-10月所开证明为准);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生、基本学制为3年的三年级博士生、基本学制为4年的四年级博士生德育成绩和科研成绩所涉及成果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学年9月1日至评定年提交材料截止之日,文章以录用通知可以参评,SCI论文还需提供检索证明或影响因子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若与 有关文件规定相冲突,以 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