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2-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升学位论文开题论证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开题论证是通过对学位论文选题的研究方向、研究价值、研究方案、研究过程和研究条件进行有组织的系统评价与预测,从而完善研究方案,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 。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开题论证工作第一负责人,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对本学科研究生的开题论证工作全面把关。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拟在我校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研究生。

  第二章  开题报告撰写

  第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基于社会发展或本学科发展前沿,并对本一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六条  硕博连读生论文开题论证在硕博连读生博士资格考试后进行,分流为硕士生的按照硕士论文开题,分流为博士生的按照博士论文开题。

  第七条  研究生开题论证必须撰写开题报告,主要包括封皮和内容两部分,开题报告封皮须使用专用格式(附件1),内容书写排版格式与《 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及提交要求》中的“论文打印规格与要求”相同。

  第八条  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选题依据(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文献评价等);

  (二)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思路与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或调查方案及可行性分析,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所需主要仪器设备和试剂,从事人文社科类研究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四)预期成果、创新之处、成果预期社会效益;

  (五)工作进度安排及经费预算;

  (六)参考文献。

  第三章  开题论证组织

  第九条  开题论证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组织,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开题论证小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奇数)组成,经学院(系、所)审核同意后方可有效。开题论证小组设开题秘书1人,由教学科研人员担任,不参与有关事项的表决。开题报告人导师可以列为开题论证委员会委员。

  (一)博士生开题论证小组成员应为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成员中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或校内另一相近一级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开题论证小组组长必须由我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二)学术型硕士生开题论证小组成员应为研究生导师或高级职称人员。成员中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或校内另一相近一级学科研究生导师。开题论证小组组长必须由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三)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开题论证小组成员应为研究生导师或高级职称人员。成员中应有1名来自行(企)业的专家。开题论证小组组长必须由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第四章  开题论证流程

  第十条  研究生开题论证时间依据本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开题申请,经导师审查,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审核,学院(系、所)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开题汇报程序

  (一)研究生进行开题汇报,学院(系、所)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发布开题公告;

  (二)开题论证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宣布成员名单、有关程序及注意事项;

  (三)研究生作开题汇报(10-30分钟);

  (四)开题论证小组成员提问、提出建议,研究生答辩(硕士生不少于10分钟,博士生不少于20分钟);

  (五)开题论证小组对开题报告做出评价,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开题通过的决议(开题报告人和其他人员回避);

  (六)开题报告汇报人入场,由组长宣布开题论证小组对开题报告的评价、表决结果;

  (七)开题秘书做好记录,填写“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记录表”(附件2),经开题论证小组组长签名后,于开题论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学院(系、所)办公室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开题论证通过后,开题秘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填写“开题小组意见”;研究生应根据开题论证小组意见和建议修改开题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上传修改后的开题报告,将纸质版交所在学院(系、所)存档。

  第十四条  开题论证未通过,研究生应根据开题论证小组意见全面修改开题报告。硕士生在3个月以后,博士生在6个月以后通过“系统”重新申请开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经开题,研究内容不得进行重大变化。如果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研究生须通过“系统”重新申请开题,通过相关审查、审核、批准后,按照学位授权点或学院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开题论证小组在做出是否同意开题通过的决议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认定为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的暂行规定》(研发〔2005〕0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开题报告封皮格式

  2.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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