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工作,确保科研与实践记录真实、规范、完整,督促研究生诚信科研与实践,保证科研、实践质量,依据《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校科发〔2016〕23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就读我校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是记载和反映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进程和状况的直接载体,主要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记录,内容包括研究生在实验、观察、调查或者资料分析等活动中,根据真实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科研与实践记录应做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条 科研与实践记录需修改时,采用划线方法去掉原书写内容,但须保证仍可辨认,若非本人修改,应由修改人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时间和原因,避免随意涂抹或完全抹黑。
第六条 计算机等不宜书面展示的原始记录,关键的电子数据须打印出来,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相应位置,并在相应处注明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应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记录本相应处标明。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记录本相应位置,图片和照片应有相应实验说明;不宜书面保存的文件应统一保存于光盘等媒体中,并在记录本记录具体保存位置。
第七条 若伪造数据,将按照《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校科发〔2016〕239号)和《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发〔2017〕285号)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和检查日期。
第九条 研究生院采用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各学院(系、所)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学院(系、所)应根据学科特点,制订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规范,统一印制科研与实践记录本。
第十一条 自然学科科研与实践记录应包含科研与实践的名称、实施时间、设计或方案、设备与材料、实验方法、实施过程、观察指标、结果和结果分析等基本内容;人文社科科研与实践记录应包含科研与实践的名称、实施时间、设计或方案、实施记录、结果与心得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应制订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并将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执行情况与中期考核和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相结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科研与实践记录归 所有。研究生毕业或不再参加科研与实践活动时,应将科研与实践记录及时上交导师并做好交接记录。未按照规定移交科研与实践记录者,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本封面模板
2.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本封二模板
3.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记录本记录页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