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2-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充分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发〔2005〕287号)相关规定,结合研究生教育教学特点及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学研究生。

  第二章  课程学习计划制订

  第三条  课程学习计划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领域)培养方案具体要求,结合个人知识结构、科研需要、发展目标、职业规划,对课程学习做出的完整计划和合理安排,也是研究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课程学习计划制订。研究生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制订(修订)课程学习计划,须经导师、学院(系、所)管理员审核通过。

  第三章  课程选修、补修、免修及重修

  第五条 课程选修。通过“系统”按照课程学习计划和学校公布的课程安排进行选课,选课分两个阶段:

  1. 课程初选。在规定时间内选课并查看课表;

  2. 课程改选。若有未能选上或停开的课程,应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改选阶段结束,不能再更改选课结果。

  研究生应按照课程学习计划,认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选课而未完成学习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未选课程而参加学习者视为旁听,不予记录成绩。

  第六条 课程补修。以同等学历或跨一级学科(领域)录取的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领域)或相近学科(领域)硕士生课程或本科生高年级主干课程(学位课或对论文工作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课)不少于3门。

  第七条 课程免修。研究生在“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选修过同层次课程,且成绩不低于80分(4年内有效),由研究生本人填写《 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1),提供课程简介、授课大纲、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经课程主讲教师认定,学院(系、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备案,可予免修,原课程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外语课程免修,参照《 硕士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核办法》(校研发〔2009〕176号)执行。

  研究生应及时将批准后的免修申请及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处,由学院(系、所)将该材料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5年。

  第八条 课程重修。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重新进行选课和学习。重修课程考核仍不合格,按照《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28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课程学习

  第九条  外出课程学习。凡我校正在开设或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应在我校选课学习,不得外出学习。对于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开设的课程,若确系研究需要,研究生经批准,方可到国内外相关高校、院所学习。研究生完成学习后,填写《 研究生外出学习认定表》(附件2),由所在学院(系、所)学科(领域)评定成绩,折算学分(按我校学时学分对应关系,1学分对应课程16学时)。

  第十条 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完成全部学习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填写《 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认定表》(附件3),凭成绩证明等,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学科(领域)认定,每门记1学分。网络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学分。入学前4年内修读的网络课程可予免修,但不予免考。

  第十一条 其他学分认定。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经导师同意,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研究生填写《 研究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表》(附件4),经学科(领域)负责人审查,学院(系、所)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评定成绩,折算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入成绩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研发〔2005〕0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2. 研究生外出学习认定表

  3. 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认定表

  4. 研究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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