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保证考核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是促使研究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学习效果,检查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选修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学研究生。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课程组根据研究生课程类型和授课方式,对全过程采用多阶段、多形式组合的考核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包含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期中考试、作业、考勤等。平时考核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课程组根据课程特点研究确定。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列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组应遵照教学大纲安排考核。考核方式及平时与期末考核成绩分配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说明。如需更改,课程负责人应提前修订教学大纲,经学科(领域)负责人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命题工作由开课学院(系、所)组织,课程组负责命题,学科(领域)负责人审查。
第九条 课程组按照教学大纲决定考试命题。试题难易程度、份量、深度和广度要合理,避免出偏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所有课程考试命题统一使用“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专用模板”(附件1)。
第十条 每门课程准备A、B两套试题。试题统一使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试题保密。试题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启用备用试题。否则以教学事故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研究生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系、所)共同组织完成。课程组负责确定考试时间,印刷试题,按照考场人数分装试题和做好保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考场安排、发布考试通知、选派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考前培训、试题分发、考试纪律检查和监督等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监考。所有考试均安排监考,实行责任监考制。课程考试实行单人单桌,30人为一个标准考场,每15人至少配备1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安排。研究生公共课程在学期中间结课的,由课程组提出考试申请,研究生院发布考试安排通知,组织考试;期末考试的公共课程,任课教师于第18周前提出考试申请,研究生院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系、所)自行组织,可参照公共课考试安排执行。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考试纪律是实施考试过程,测试教学和学习效果,保证考试结果公平有效,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也是考试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所有监考人员均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严格遵守《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有关要求。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将按照《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发〔2017〕285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缓考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如确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3天到所在学院(系、所)办理缓考手续,填写《 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1.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 因参加校外各类考试申请课程缓考者需附校外考试准考证复印件;
3. 因其它事项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写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不组织补考。考试缓考者,须在下次选课时间内通过“系统”重新选课,取得考试资格,随选课班级参加考试。缓考学生原则上只能选择同一任课教师课程班参加考试。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一条 答卷保密。考试完毕,答卷须统一密封装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否则以教学事故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公正、合理、及时评阅试卷,在两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选课学生较多的公共课可适当推迟),具体评卷要求依据《 试卷评阅细则》(校教发〔2006〕8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创新创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不采用百分制,记“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章 成绩登记、查询及异动
第二十四条 成绩登记。补本课、外出学习、网络课程及创新创业成绩登记由课程所在学院(系、所)负责,其他课程主讲教师为成绩登记的第一责任人。主讲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后,应在一周内通过“系统”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并签字,公共课成绩单交研究生院,专业课成绩单交开课学院(系、所)。成绩一经提交,任课教师不再有修改成绩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及认定。研究生可登陆“系统”查询所修习课程的成绩。成绩单由所在学院(系、所)提供,经研究生院审核签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成绩异动。研究生对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成绩复核书面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专人到开课学院复核,由开课学院(系、所)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成绩复核,主讲教师依据工作小组意见维持或更正学生成绩。
主讲教师更正成绩须填写《 研究生课程成绩异动申请表》(附件3),经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开课学院(系、所)应将申请复核、成绩异动相关材料归入试卷档案,存档备查。
第九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末将试题原件、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课程成绩单、点名记录、平时成绩记录、考场记录单和研究生答卷按顺序分班装订;以课程论文方式考核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及时将课程论文题目、课程论文评分标准、课程成绩单、点名记录、平时成绩记录、学生课程论文按顺序分班装订,并交开课学院(系、所)作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开课学院(系、所)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前收齐上一学期试卷档案,保存5年。
第十章 学分绩点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取学分成绩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为了便于学生对外交流,同时使用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学位课程总评成绩×学位课学分)/∑学位课学分
整体加权平均分=∑(课程总评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1-74 |
68-70 |
65-67 |
62-64 |
60-61 |
<60 |
课程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0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研发〔2005〕0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专用模板
2. 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3. 研究生课程成绩异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