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外出学习管理,确保研究生科研活动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有效保障我校研究生权益和知识产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出学习指离开学校进行学习,不包括去我校校属实验示范站、校外基地、校外站点(以下简称“校属站点”)等学习,具体“校属站点”名单以学校科技推广处最新公布的“学校试验示范站(基地)清单”为准。外出学习主要包含外出课程学习、外出实习、外出实验、外出实践和外出研究等形式。
第三条 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外出的研究生属于合理外出,凡是违反我校有关规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私自外出的研究生属于违规外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研究生指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外出学习管理
第五条 外出课程学习。指我校开设的课程无法满足研究生专业学习和科研需要,研究生赴校外其他单位进行不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具体可参照《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研院〔2018〕4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外出实习。指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有关规定,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外出完成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具体按照《 关于加强教学实习工作的实施方案》(2017年4月)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外出实验。指研究生赴校外进行每年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校外实验技术学习。
第八条 外出实践。指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赴实践基地进行实践研究活动。具体按照《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管理办法》(研院〔2018〕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外出研究。指我校与国内外有关高校、院所签订有人才联合培养协议的研究生,在完成我校课程学习环节后,按照协议派出进行必要的联合科研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外出学习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申请外出学习。研究生外出学习(外出实习除外),须与外出实验单位、校外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单位及导师(负责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外出学习单位;
2. 外出学习起止时间;
3. 外出学习主要内容、预期目标;
4. 双方导师(负责人)的权利及义务;
5. 外出学习、工作、生活、差旅及其他费用支出约定;
6. 外出学习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约定;
7. 外出学习期间科研、思想政治、生活纪律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外出学习审批程序:须经导师同意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 研究生外出学习审批表(见附件),经导师批准、学科点同意,学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外国留学生外出学习还应经国际学院审批)。
第四章 问责及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外出学习应根据有关外出事项类型,履行相应的手续(具体参照本规定第二、三章执行)。如因研究生私自外出而引发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并按照《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学发〔2017〕284号)和《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发〔2017〕285号)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学科点和学院(系、所)批准,研究生导师私自将研究生派出学习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该研究生及导师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381号)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系、所)批准,学科点和研究生导师私自将研究生派出学习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该研究生、导师、学科点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所)应在每学期末,将研究生外出学习情况统计汇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所)应做好研究生校内培养,对于私自委托外单位培养我校研究生的情况,一经发现,停止该研究生导师下年招生资格,并核减其所在学院下年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研究生外出实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研)发〔2009〕6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外出实验管理的通知》(2017年1月15日)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附件: 研究生外出学习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