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25     浏览次数:

     

研院〔2019〕10号

各有关学院(系、所):

为充分保障导师和研究生的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的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导师。

第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可按下列条款申请变更导师:

1.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2.导师调离,所指导的在学研究生预期毕业时间半年以上;

3.导师资格被取消;

4.师生间矛盾难以调和;

5.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条 转入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入导师招生学科专业与拟转入研究生学科专业相同;

2.转入导师在研究生转入当年具有招生资格,且招生人数未超过限定人数。

第四条 变更导师办理程序:

1.研究生填写《 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审核表》;

2.双方导师签署意见;

3.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与导师产生矛盾,且调解无效,在转出导师不签署意见的情况下,经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做出同意变更导师的决定。

第六条 在办理变更导师手续期间,研究生应正常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在转出导师指导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未经转出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用于申请学位。

第八条 各院(系、所)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9年11月25日

Baidu
map
Baidu
map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