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学风建设,特指科教人员和研究生、本科生学术研究领域的学风建设。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校长是学风建设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学风建设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要将学风建设作为学院(系、部)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学术诚信作为科教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强化宣传教育。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促使广大师生形成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围绕科学研究全过程,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行为的有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成立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学风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设科教人员学风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学风建设办公室、本科生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相关处(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学校学风建设相关制度;
(二)定期检查学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调解;
(七)公布和上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八)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九)报告学风建设年度工作;
(十)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部,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风建设办公室向当事人通报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当事人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公示30天。同时,报上级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上一级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专家组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六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