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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道德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是大学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对保障学术自由,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适用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的所有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倡导治学严谨、求真务实、民主创新的学风。 
  第五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高等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引导广大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使我省高等学校学术环境有根本好转。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六条 成立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由厅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全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政策;(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三)接受重大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指导、协调当事人所在高等学校对异议申诉进行调查处理;(五)公布学术道德建设情况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成立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监察处、师资处、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处室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学术道德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公布处理结果等,定期向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九条 建立学术道德问责制度。高等学校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师德、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要建立并实行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对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高等学校,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学术道德教育与宣传制度。坚持师德教育为主,注意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讲《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师德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强化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主体观念。各高等学校要把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常规化,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增强其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良好的工作机制,防止学术科研世俗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认真履职,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高等学校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称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实时监控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实现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为净化学术风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等学校要对所有立项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监管,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完成研究任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一系列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施学术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类评审活动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高等学校要将学术诚信作为科研工作者申报项目、获得奖励、晋级职称的依据。强化行政监督,完善学术规范,及时公开重大学术问题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学术道德专项检查,形成量化标准,及时公布学术道德建设成效、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学术道德建设年度报告,并报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五)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六)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受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二)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 
  (三)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应将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如当事人对学校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所在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 
  (五)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高等学校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七)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重大学术道德问题举报,并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 
  (二)情节严重的,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收研究生,撤销职称、职务、学位等,直至开除公职;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严肃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高等学校应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进行相应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2年12月12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12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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