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科技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所选课题应代表我校的优势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有利于提升学校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
第三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其他专项申请者一般不应超过40周岁,个别引进人才或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分为三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培育专项、农业科技创新专项。
(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主要支持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围绕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其定位是稳定青年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能力,激励创新思维,不断增强青年人才勇于创新和开展协同研究的能力,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为提高学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命中率,进行项目培育。
(二)重大项目培育专项
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为对象开展研究,通过培育,力争在短时间具备形成科技成果能力。其定位是培养年轻学科带头人,力促青年科技人才在此基础上争取到国家重大项目资助。
(三)农业科技创新专项
主要支持围绕传统优势学科领域开展的研究,以及着眼于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农业科技水平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研究。其定位是侧重支持新兴研究领域或优势传统学科的持续发展。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我校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保障。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结果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要依据我校已有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自行立项,紧密围绕学校学科、科研发展主要方向,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我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绩效追踪评估机制。
第二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份,过期不予受理。10月份公布拟资助项目。获准资助项目从第二年1月开始执行,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踏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基本的研究条件;
(三)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组成人员以青年为主体;
(四)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五)申请者同期无在研重大科技项目,且无自主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六)重大项目培育专项和农业科技创新专项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且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科研处会同计财处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当年经费额度制定申请方案,面向全校公开发布申请通知;
(二)各学院组织科技人员进行申请,申请者须填写《
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书》;
(三)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写出具体的评价意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统一报科研处。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科研处收到申请书后,进行资格审查。
(二)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科研处、计财处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本年度资助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条 申请者收到获准通知后10天内,根据批准意见及资助额度,签订《项目任务书》,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科研处,无故逾期不报者,以自动放弃论处。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进度安排、研究团队、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方式为:青年科学基金获准项目执行期三年,分年度拨款;重大项目培育专项、农业科技创新专项,执行期限为3年,获批后一次拨款。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不提取管理费和立题酬金,具体使用参照《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计财处、审计处、科研处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费用。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用于发放各类奖金,不得作为各类津贴、绩效奖励的工作量计算依据,不得用于各类接待活动和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主要应用于试验、消耗材料、调查、发表论文等必要的科研开支。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学校、学院(系)、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学院(系)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审定项目年度计划,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除按专家评议意见和研究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工作做适当调整并报科研处备案外,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否则将停止资助,收回所有资助经费,对已支出部分,从项目主持人工资扣除。
第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由他人代理或中途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单位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擅自离岗者,撤消该项计划,追回已资助的项目经费,并对项目主持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每年年终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交学院,学院审核后于元月十五日前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结束两个月以内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由科研处会同计财处统一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题,并做出综合评价。对项目完成好且意义重大,经进一步努力可获得较大资助的项目可继续优先资助,对执行情况差或无故逾期不报总结报告的,进行通报批评,项目未执行完的可冻结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学校所有,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成果转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品种、专著、论文、专利等,必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Chinese Universities Scientific Fund]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 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