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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校科发【2007】310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3-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系、所)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院(系、所)科研学术水平,根据《 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对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课题)申请进行指导;

    3.对本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进行督导;

    4.主持本单位学术讨论会;

5.讨论和审议学校、本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对本单位科研及 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2. 对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3. 对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 对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二)义务

1.完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 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本单位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推广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科研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中教授(研究员)应占80%以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各一名。每届任期4年。

第四章  委员(主任)的产生

    第七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委员的票数必须达到投票人的半数及其以上。各单位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人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选聘。

第九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由院(系、所)办公会议审定,由本单位聘任,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及其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请假;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涉及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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