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系、所)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院(系、所)科研学术水平,根据《 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对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课题)申请进行指导;
3.对本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进行督导;
4.主持本单位学术讨论会;
5.讨论和审议学校、本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对本单位科研及 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2. 对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3. 对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 对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二)义务
1.完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 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本单位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推广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科研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中教授(研究员)应占80%以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各一名。每届任期4年。
第四章 委员(主任)的产生
第七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委员的票数必须达到投票人的半数及其以上。各单位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人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选聘。
第九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由院(系、所)办公会议审定,由本单位聘任,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及其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请假;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涉及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