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充分发挥我校科技潜力,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技后备人才尽快脱颖而出,提高我校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我校宏观调控能力和竞争实力,特设立
科研专项经费(简称“校科研专项”)。
第二条 校科研专项主要来源于:
1.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经费;
2.科技成果转化及其它科技活动收入中提取的经费;
3.各类项目结题后,剩余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用于继续开展科学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校科研专项资助范围及原则:
校科研专项面向全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资助尚未获得其它途径资助,但可望列入国家、部委和地方科技计划或有可能获得其它企事业单位资助的项目前期(预备性)研究工作,若有可能获得较高层次奖励,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校科研专项分青年科研专项和重点科研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五条 受资助的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尤其是结合国家和西部地区发展需要,能充分展示我校科研优势领域,能带动我校新兴学科的发展,或为当前生产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而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 校青年科研专项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性研究项目应是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向明确,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有创新性。通过前期研究可望申报国家、省、市自然(社科)基金或其它方面资助的项目;
2.应用研究项目应是应用目标明确,厂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并具有创新性。通过前期研究,可望获得国家、省、部(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资助或者在短期内能取得显著成果的项目。
3.应用性技术开发项目应确有应用价值,研究效益明显,通过研究,在短期内能进入中试开发,继而应用于生产,形成新产品、新产业,并可迅速取得经济效益或能获得较高层次奖励。
第七条 重点科研项目除具备上述第五、六条外,还应具备下 列条件:
1.属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可望推动学科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学校学科建设和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具有重大影响;
2.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扎实的研究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具备必要的实验条件;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结构合 理的研究队伍;
4. 通过研究,可望进一步申报国家、省、部(委)重大、重点项目等专项研究项目。
5.针对当前国家科学研究的主要方向或当前急需解决的科技 重大问题,而进行的科研立项及其组织活动,作为重点项目的特例处理,不受第二章申报及评审的条件限制。
第八条 校科研专项优先资助项目:
1.科研优势领域或重点学科的重点项目;
2.新兴学科和具有发展潜力的薄弱学科项目;
3.跨学科联合申请的项目;
4.由治学严谨、有良好研究素质和扎实专业基础的学科骨干或博士毕业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主持的项目。
第九条 校科研专项不受理下列情况的申请:
1.校科研专项的重复申请;
2.不能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任务,或不能合理使用经费者;
3.团结协作精神差,不能很好地处理和协调同行或课题组内人员关系者。
第十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踏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基本的研究条件;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毕业;
4.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申请者与主要参加者每年参与项目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5.申请青年科研专项的申请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一般要求没有主持其他科研课题;
6.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青年科研专项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校科研专项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6 月1日至6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7月中旬公布拟资助项目。获 准资助项目从当年9月开始执行,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 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请者填写《
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请书》 (一式五份);
2.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要求,就申请资助的必要 性,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和先进性及现有基础中各项 内容是否可靠真实,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等写出具体的评价意见,由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申请者所在单位盖章后统一报科研处。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科研处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项目意义及前景进行摸底调查,初步审查。
2.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重点项目还需经过专家质疑,申请者答辩的过程。
3.科研处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本年度的资助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签署获准资助意见及资助额度, 并分别通知受资助本人及所在单位。
5.申请者收到获准通知后10天内,根据批准意见及资助额度, 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科研处,无故逾期不报者,以自动放弃论处。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校科研专项经费采取一次批准,按年度拨款的办法。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除不提取管理费和立题酬金外,比 照《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计财处、审计处、科研处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校科研专项因经费有限,不得用于购置大中型仪器 设备和已有仪器的重复购买,不得用于发放各类奖金,不得作为各 类津贴、绩效奖励的工作量计算依据,不得用于各类接待活动和与 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主要应用于试验、消耗材料、调查、发表论文等必要的科研开支。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校科研专项实施校、院(系)、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获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校科研处负责审定项目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研究成果的评议、报奖、项目进一步研究的申报或协助作好推广。
第十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除按专家 评议意见和研究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工作做适当调整并报科研处 备案外,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否则将停止资助,收回所有资助经费,对已支出部分,从项目主持人工资或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由他人代理或中途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报告的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提出报告),经单位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擅自离岗者,撤消该项计划,追回已资助的项目经费,并对项目主持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每年年终要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结束需填写项目结题总结报告并附必要的研究材料、研究成果报科研处(次年的1月10日前交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验收,并做出综合评价。对项目完成好且意义重大,进一步努力可获得较大资助的项目可继续优先资助,对执行情况差或无故逾期不报总结报告的,进行通报批评,项目未执行完的可冻结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具备鉴定、报奖条件的项目研究成果,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鉴定、报奖申请表,并附查新报告、研究报告等必要的材料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请奖。
第二十二条 校科研专项资助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学校所有,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成果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