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22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教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大成果,全面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校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授权专利、审定(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的动植物新品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公开发表的重要科技论文、正式出版的科技著作等。
第三条 科技奖励的受奖主体为我校的在职科教人员(含在职出国人员)、离退休人员、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客座研究人员。
第四条 科技奖励一般授予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并由其主持分配。如果第一完成人是在读学生,且获奖成果是在我校科教人员指导下完成的,则科技奖励授予其指导教师,并由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五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单位(部门)在学校进行奖励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予以适当的配套奖励。
二、科技成果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我校第一主持完成或第二主持完成的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我校署名第二的按相应奖励数额的0.3倍计算。
第七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科技成果的类别和等级确定如下:
获 奖 类 别 国家级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金额(万元) 50 20 8 2 0.5
第八条 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校按省部级奖励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奖励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和使用。奖金数额的20%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其余的80%作为对成果完成集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奖金中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的部分,由成果主持人自主选题,报科研处批复立项后,科研处会同计财处负责办理经费转拨手续。此项目的管理与学校专项等同对待。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员的奖金一般由成果主持人按照以下办法计算,提出分配方案后报科研处办理领奖事宜。
(一)获奖科研成果奖赋值分一览表
奖励类别及等级 国家级成果一等奖 国家级成果二等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 省(部)级成果二等奖
成果奖赋值分 10000分 7000分 4000分
(二)成果完成人得分计算办法
主要完成人得分 = ×奖赋值分
其中:N为主要完成人(一级证书持有人)数;
S为一级证书持有人排序名次;
Q为参加该项目总人数(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名单确定)。
一般完成人得分 = 奖赋值分 × 1%
第十二条 奖金领回后,由成果主持人按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并将有关人员签字后的奖金分配表交回科研处存档备案。
三、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
第十三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根据类别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类 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计算机软件
奖励金额(元) 10000 300 3000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发明专利的,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学校凭发明人持有的有效发票先行支付奖励金1000元,取得专利证书后学校再支付剩余奖励9000元。
四、审定(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获得动植物保护权的新品种
第十五条 我校教职员工自主培(选)育出的动植物新品种,根据其审定级别不同给予相应的奖励。
类 别 国家级审定(认定) 省(部)级审定(认定)
奖励金额(元) 5000 3000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且品种权人为学校的动植物新品种,给予品种培(选)育人3000元奖励。
五、科技论文和著作
第十七条 科技论文奖励办法。
(一)在《Science》、《Nature》英文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
(二)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 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按5000元×出版物同期影响因子计算奖励金额。我校署名第二的按相应标准的0.3倍计算。
(三)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正式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对在上述各类刊物标有卷期号的增刊、专刊或专辑上发表的正式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0.5倍计算;我校署名第二的按相应标准的0.3倍计算。其它一律不计。
核心期刊名录以每年科研处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 科技著作奖励办法。
(一)出版专著(字数在20万字以上),属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奖励5000元;属地方级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奖励3000元。字数低于20万字的,其标准按编著对待。副主编按标准的0.3倍计算。
(二)出版一部编著,每部奖励1000元。副主编按标准的0.3倍计算。
(三)出版社的界定,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年度名录为准。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的科技奖励津贴每年度年终实施,一次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奖励经费由学校教育事业费专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