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发[2008]202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三)家庭经济困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国家特殊政策规定及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
2.烈士、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等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子女;
3.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第四条 学费减免分全免和减50%两个等级,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符合国家特殊政策规定和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公示。学院(系)资助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系)的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予以减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有2门以上必修课程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二)上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有抽烟、酗酒等不良消费习惯者;
(四)擅自在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校学发[2006]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