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发[2008]203号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是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进行。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和等级:
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各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专业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 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 学年内有必修课程重修。
第六条 二、三、四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其评定结果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计财处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一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同上,其评定结果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计财处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2008级以前学生按《
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党发[2003]36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