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1500元和2500元人民币两个等级, 由学院(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助学生的审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提交班会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拟推荐受助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四)学院(系)初审。学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5]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