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园地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2-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1500元和2500元人民币两个等级, 由学院(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助学生的审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提交班会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拟推荐受助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四)学院(系)初审。学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5]346号)同时废止。

Baidu
map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