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由陕西棓煜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在我校设立“太白棓煜兴奖助学金”,为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为陕西太白县籍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奖励名额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及申请人的综合水平情况确定。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太白棓煜兴奖助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学院(系)具体负责“太白棓煜兴奖助学金”的人选推荐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思想积极向上,品行端正,乐于奉献。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勤奋上进,成绩良好。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相关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奖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0日前报送。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太白棓煜兴奖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系)初审。学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四)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学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资助方备案。
第八条 获得“太白棓煜兴奖助学金”的学生在本学年度不得同时获得其他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取消该项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二)诚信意识较差者。
(三)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