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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思源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校学发[2005]346号)2009年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2-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境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培养品学兼优、诚信笃敬、深具爱心的莘莘学子,香港思源基金会在我校设立“香港思源奖助学金”。为切实做好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对象主要为国内中、西部省份的家庭经济特別困难的学生,同时兼顾沿海省份学习成绩特別优秀的特困学生。

  第三条  香港思源奖助学金每年9月评定一次,每次评选60人,每年级评选15名,分属不同学院(系),每人资助金额4000元。

  受资助学生在每一学年后可以再次向思源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连续获得该项奖助学金至大学本科毕业。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该项奖助学金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 各学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该项奖助学金的初评、复审、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家庭生活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惯。

  2.热爱祖国,热爱农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 、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

  第六条  香港思源奖助学金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思源基金会报告奖助学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的同学,应先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年级学生提供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一年级新生提供高考入学考试成绩),上报各班评定小组。

  2.班级推荐。班级根据《 “香港思源奖助学金”评定条例》确定初选名单后报学院(系)评审。

  3.学院(系)评审。学院(系)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对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天,对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受资助者名单与本人申请表格等相关材料上报学校评审。

  4.学校评定。

  第八条  学校评定后将有关材料报香港思源基金会审批,香港思源基金会审批后将全部资助款项汇拨我校,由学校统一发放,并将学生本人领款签字确认件送交香港思源基金会存档。

  第九条  受资助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该项奖助学金,所余款项转入下年度奖学金总额。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作弊者;

  3.有违反学校规定等不良行为者;

  4.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评定前一年内有上述1、2、3项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学生组织

  学校成立“香港思源奖助学金”同学会,获得该項奖助学金者自动成为香港思源奖助学金同学会终身会员,定期召集聚会,可邀请香港“思源基金会”成员参加,以加强交流,互动互勉,扩大影响,鼓励学生自强自立,饮水思源。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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