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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校友助学金评选办法 (学发[2014]5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2-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进入大学学习,激励他们发奋图强、努力进取、立志成才,由我校榆林校友出资在我校设立“榆林校友助学金”,为做好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学校陕西榆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资助名额15名,资助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榆林校友助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学院(系)具体负责助学金的人选推荐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经学校认定的陕西榆林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思想积极向上,品行端正,乐于奉献。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

  第五条  相关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榆林校友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系)初审。学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四)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学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

  (五)资助方备案。学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资助方备案。

  第八条  获得“榆林校友助学金”的学生在本学年度不得同时获得其他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系)应对获资助学生加强诚信、感恩、励志教育,获资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取消该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二)诚信意识较差者。

  (三)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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