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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校友爱心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3-1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深圳校友会组织深圳校友通过公益捐赠在我校设立“ 深圳校友爱心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评选奖励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名额20名,奖励金额每人5000元人民币。上年度获奖学生经考核符合评选条件的连续奖励。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深圳校友爱心奖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深圳校友爱心奖学金评选推荐及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50%(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4.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相关院系可根据深圳校友爱心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进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一年级学生评审在第二学期3月进行,其他年级学生评审及考核每年9月进行。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校友爱心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3.院系初审。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

  5.基金会审核发放。学校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基金会审核后,直接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学生处与基金会共同给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八条   相关院系要加强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助后教育,并与获奖毕业生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联系。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项奖学金评定资格。

  1.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2.诚信意识较差者;

  3.课程考试作弊者;

  4.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5.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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