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由广州校友会出资在我校设立“南粤情”广州校友励学金,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人民币,奖励名额为10名。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南粤情”广州校友励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学院(系)具体负责“南粤情”广州校友励学金的人选推荐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思想积极向上,品行端正,乐于奉献。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勤奋上进,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0%。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相关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0日前报送。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并填写《 “南粤情”广州校友励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附个人近期生活照片一张(生动活泼)。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系)初审。学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四)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学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公示期结束后,将获奖者材料汇集成册,报广州校友会备案。
第八条 获得“南粤情”广州校友励学金的学生在本学年度不得同时获得其他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获奖学生需以书面形式向广州校友会表达感谢之情,加强和广州校友会的沟通联系,培养学生爱校荣校、感恩之情。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取消该项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二)诚信意识较差者。
(三)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