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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校友助学金评选办法(学发[2014]5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进入大学学习,激励他们发奋图强、努力进取、立志成才,由宁夏校友会出资在我校设立“宁夏校友助学金”,为做好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为宁夏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大学一年级本科学生,资助名额10名,连续资助4年,资助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宁夏校友助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学院(系)具体负责“宁夏校友助学金”的人选推荐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思想积极向上,品行端正,乐于奉献。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

  (四)宁夏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孤儿、单亲家庭、农村生源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相关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0日前报送。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宁夏校友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系)初审。学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四)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学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资助方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系)应对获资助学生加强诚信、感恩、励志教育,获资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取消该项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二)诚信意识较差者。

  (三)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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