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支部、学生班:
《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阳光团员爱心实践活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1月12日学院学工例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工委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
2018年11月15日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阳光团员爱心实践活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工作。为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尽己所能向社会奉献爱心,我院特此制定阳光团员爱心实践活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制度为受资助学生提供了统一的义务服务平台和服务队伍,有利于加强对阳光团员的管理,记录阳光团员参与的活动,便于学校对阳光团员资格的核查。同时也便于学校及时向资助人提供资助情况和受助对象在校情况。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我院全体阳光团员,即享受国家无偿经济资助或连续享受社会各项无偿经济资助的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除外),受助学生自动成为阳光团工委阳光团员成员,并组成义务服务队伍进行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爱心实践活动形式及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社会调查和主题社会实践活动;校内义务服务活动,如义务劳动、校园文明督导等;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助教、敬老帮扶、扶贫服务等。
第四条 阳光团员每学年必须完成该制度所规定的事项。阳光团员参与的每一项公益活动或义务活动需登记至《爱心实践活动记录卡》,每学期期末统一上交至学院,需提供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如签到表、获奖证书等),且活动证明人必须为大二及以上且有相关社会公益实践经历者(部门负责人、社团负责人、村主任助理、田园使者队长等)。之后由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阳光团员参与各类活动采用学时积分制度统一评定管理,即对每一次活动进行评定审核、登记积分,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总评,要求每学年参加爱心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阳光团员所参与的活动形式可为校级活动、社会活动及我院阳光资助部、社践部或其他部门所举办的具有一定公益性、义务性等活动(如杨马志愿者、田园使者、村主任助理、各类支教活动等)。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七条 支教活动计2.5学时/次;田园使者及村主任助理等按照下乡次数计2学时/次;福利院义演及义工等计4学时/次,阳光团工委报告会计2学时/次;爱心捐赠、爱心义卖等计0.5学时/次;杨凌马拉松等志愿者计3学时/次;博览园讲解员计3学时/次;诚信驿站计5学时/学期(需有证明)。
第八条 其他上述未涉及的爱心、义务活动以活动证明为准计算学时,单次活动最高3.5学时/学年,长期性活动最高5.5学时/学年,需提交部门证明材料。
第九条 活动过程中,根据阳光团员活动表现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分别获得该活动总积分的80%-100%、60%-80%、10%-60%,进行积分,详细如下:
(1)态度方面:根据阳光团员参与活动态度是否积极端正、工作是否认真,进行评定,占比为20%;
(2)纪律方面:根据阳光团员参与活动是否遵守主办方规定的相关纪律,进行评定,占比为20%;
(3)完成程度:根据阳光团员参与活动时,对于主办方所布置任务的完成程度,进行评定,占比为20%;
(4)活动效果:根据阳光团员参与活动时,是否达到活动的最初目的、预计效果,进行评定,占比为20%;
(5)创意方面:根据阳光团员参与活动时,对活动的方案,是否提出一定的有效意见,进行评定,占比为20%。
以上由相关负责人根据阳光团员参与活动的程度进行评定,根据每项的完成程度获得相应的百分比,累计积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阳光团员,在其申请下一年度有关经济资助项目时,可结合其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阳光团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经济资助项目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活动记录的阳光团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经济资助项目的评选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工委负责解释。以上规定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