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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制度(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0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广大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推进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增强学生的集体意识,提升基层班团组织活力,根据校党委总体部署及学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意义。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改革发展成就及学校中心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和指导实践,争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人员。以团支部为组织抓手,将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覆盖到全体在校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组织。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组织保障,建立校党委领导,党委学工部、研工部及校团委指导,院(系)党委负责,院(系)团委具体落实,全体学生参与的学习机制。各团支部书记负责具体组织班级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

第四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计划。党委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按照校党委总体学习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每学期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计划,并根据党和国家的重大时事及学校阶段性工作部署,及时安排最新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内容。院(系)团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学校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计划,指导各团支部制定每学期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计划。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内容。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和党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法律法规;团章和团务知识;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知识;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心工作及重要决策;学校的重要会议精神、阶段性工作部署;校纪校规。集体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文化建设、学术研讨、身心保健、艺术鉴赏和劳动实践。

第六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形式。政治理论学习坚持自主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的原则,以团组织生活为平台,开展精读文件、辅导讲座、专题报告、工作交流、观看影像、考察实践等学习活动。其中集中学习要加大重点发言与集体研讨的比重,线上学习要充分依托 “青年大学习”及“易班”等网络平台。

第七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时间。每年度政治理论学习次数不少于20次,其中政治理论学习约占60%,集体活动约占40%,线下学习活动约占60%,线上学习活动约占40%,每次学习和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各学生团支部可根据学校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总体安排,根据本支部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活动,做到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四灵活”,提升学生对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认可度。

第八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要求。

1.全体学生要严格遵守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制度,集中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书面请假,政治理论学习内容须事后进行补学。

2.全体学生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注重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把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过程转化为提升个人成长成才的实际行动。

3.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学习优势,不断丰富政治理论学习的形式,注重将政治理论学习内容贯穿到德、智、体、美、劳等各类集体活动当中,让广大青年学生在参与各类集体活动中提升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学习获得感。

第九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考核。

1.实行“三簿”制度。院(系)团委必须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档案管理,实行参会签到簿、会议记录簿、学习笔记簿“三簿”制度,校团委定期抽查各团支部“三簿”制度执行情况。

2.进行“应知应会”政治理论测试。院(系)团委每学期举行政治理论学习“应知应会”测试1次,对于政治理论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采取反复测试的方式,督导学生掌握基本的政治理论。

第十条  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考核结果应用。

1.全体学生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表现作为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大学生”“优秀研究生”及推优入党的首要评选条件;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应知应会”测试成绩、学习心得提交情况等表现作为综合测评德育考核的重要指标。

2.团支部组织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情况纳入“优秀团支部书记”“五四红旗团支部”及“优良学风示范班”工作考核。

3.院(系)组织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情况纳入 “五四红旗团委”及“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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