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精神,持续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改革,支持和引导学生会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职能定位
1.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们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二、改革运行机制
2.校、院(系、所)学生会组织架构均采取“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主席团成员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春秋学期各设执行主席1名,根据工作需要夏季学期学生会工作由春季或秋季执行主席负责,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3.院(系、所)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建立校、院(系、所)两级主席团联席会议制度和校学生会联系学生分会制度,加强校学生会与各学生分会工作联动。各学生分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要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体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4.校、院(系、所)两级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开展学生会工作,精简活动数量,提升活动质量,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凸显学科特色、彰显大学文化、弘扬“西农精神”、满足同学需求的活动。
三、坚持精简原则
5.学生会的组织不应繁冗,要优化机构和人员规模。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6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名,南北校区各1名;各学生分会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2人。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6.校学生会主办重大工作或活动,可采取学生分会主动申办、轮流承办等方式进行;各学生分会主办工作或活动,可采取班级主动申办、轮流承办等方式进行。校、院(系、所)两级团委(团工委)要加强学生志愿者的招募与培训,各学生分会、学生团支部、班委会要积极组织志愿者服务各类学生活动。
四、明确遴选条件
7.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8.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五、严格遴选程序
9.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所)团组织推荐,经院(系、所)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系、所)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院(系、所)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10.各学生分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所)团组织同意,由院(系、所)党组织确定。
11.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各学生分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六、规范召开代表大会
12.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所)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在籍本科生人数的1%,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在籍研究生人数的2%,名额分配要覆盖各院(系、所)、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13.院(系、所)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代表名额根据本院(系、所)学生的人数多少确定,人数较少的学院(系、所)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14.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向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陕西省学联备案;院(系、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向院(系、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公告,并经院(系、所)党委批准,报校学生会备案。
七、坚持从严治会
15.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16.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校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学生分会决定工作事项或开展活动,须事先向院(系、所)团委(团工委)报告。校院(系、所)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校、院(系、所)团委(团工委)要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八、建立述职评议制度
17.校学生会干部评议会由学生代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院(系、所)党委代表等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院(系、所)学生会干部评议会由学生代表、院(系、所)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或研究生副院长、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
18.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19.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九、落实党委的全面领导
20.学生会建设纳入校、院(系、所)两级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统筹谋划。校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学生会工作,负责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的副校长参与学生会的管理。校党委定期听取校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校学生会重大事项;院(系、所)党委定期听取学生分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学生分会重大事项。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或研究生的副院长参与各学生分会的管理,指导学生分会的建设管理工作。
21.学校构建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党校、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院(系、所)构建院(系、所)党委领导,院(系、所)团委(团工委)指导,教学秘书、研究生秘书、全体辅导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十、加强团委的具体指导
22.校学生会受校党委领导,接受校团委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的双重指导;院(系、所)学生会受院(系、所)党委领导,接受院(系、所)团委(团工委)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
23.校、院(系、所)团委(团工委)要及时向校、院(系、所)两级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坚决落实党委有关要求。校团委1名专职副书记具体指导校学生会工作,分团委书记具体指导学生分会工作,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