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团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9〕3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校党委全面领导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本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三全育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和新媒体作用,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增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和谐发展、服务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
第六条 学生社团须有校内业务指导单位,承担政治监管责任。
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教师,作为社团教育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社团发展建设,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第八条 指导教师所在党组织负责指导教师的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查。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0个,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五大类。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满足以下要求:
1.社团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全称冠以“ XX社团(协会)”字样,能直接分辨出社团的类别、开展活动的范畴;
2.社团应有20名以上(含20名)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必须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3.社团根据社团功能及主题须接受相关学院(系)或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社团具有规范的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5.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学生组织和社团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需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社团负责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能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般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2.学习成绩良好,学业成绩综合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须在年级专业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3.组织能力优秀,在学生中具有较好的声望,具备与社团主题相关的专业特长;
4.在校期间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选聘,每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1个学生社团。社团指导教师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可跨单位选聘指导教师;
2.忠诚教育事业,积极履行教师职责;坚持正确导向,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遵守教育法规,倡导优良教风;关心爱护学生,自觉教书育人;
3.指导教师需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4.指导教师须每月指导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1次以上,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1.涉及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
2.涉及跨地跨校联合、校外组织分支机构性质;
3.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
第十四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校团委递交《 学生社团筹备申请表》(附件1)和指导教师推荐人选,并附社团章程草案。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成立可行性和必要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须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应根据筹备成熟度,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以公函及公告的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校团委对其进行注销。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审核通过的社团方可继续运行;
2.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校团委牵头,学校依据工作实绩评选“优秀学生社团”、“社团优秀学生干部”,对优秀学生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加强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强化先进典型经验交流,营造积极健康、内涵丰富、团结向上的 氛围;
4.年审存在问题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限依据问题严重程度,一般为1-3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修改,须向校团委申请登记,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指导教师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申请注销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已分立或合并至其他社团的;
5.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年审不合格的;
7.其他原因终止社团运行,连续4个月以上不开展活动的。
第十八条 未获批准注册的或已注销的社团,严禁以学校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校团委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校外社会机构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学生社团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团有团员3人及以上的,须建立社团团支部,团支部书记须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定期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抓好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三会两制一课”,认真了解支部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开展有益的团日活动。团支部书记需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严格例会制度,定期参加培训。学生社团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校团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预期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版权的言论。严禁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该填写《 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附件2)报备,非内部活动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校团委应对其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及学校审批,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对已开展不当活动的社团及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获批后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干部带队。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禁止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的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如有必要,须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要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须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须报校团委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待新闻单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和会员会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在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资助,确需接受资助的,须报学生组织和社团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校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学校接受境外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活动内容监管。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支持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信息化办公建设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指导老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学校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要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负责根据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工作量认定,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校团委负责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考核,并依据学校职称评定和津贴分配有关办法,对指导教师给予认定和补贴。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优秀学生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生社团负责人参与社团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测评加分等事项要体现工作绩效,不与职务直接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原《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校党发〔2017〕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