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校友会建设与发展,促进地方校友会及校友相互联系与交流,服务校友,贡献社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校友会联谊会(以下简称校友联谊会)是地方校友会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 校友工作机构是校友联谊会的日常联络处。
第三条 凡是 海内外各地区及行业成立的校友组织均可参加校友联谊会。
第四条 校友联谊会为各地校友会提供工作交流与合作平台,可不定期评选优秀地方校友会和优秀校友工作者,加强校友联谊会的自身建设。
第五条 校友联谊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会长由 校长担任,副会长由 校友工作主管校领导、各地校友会会长担任;秘书长由 校友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 校友工作机构其他负责人、各地校友会秘书长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校友联谊会理事,也可聘请知名校友为理事。 上述所涉职位人员随职位变动而变动。
第六条 校友联谊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地方校友会离任会长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七条 校友联谊会建立年会制度。年会由地方校友会联合或独立轮流承办,每年举办1次;会议主题由承办的校友会商学校确定。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友联谊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未尽事宜闭会期间商行,重大事宜提交下次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