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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校级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机关党发[2011]14号  
机关党委所属各部门: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2011年度校级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办人发﹝2011﹞36号)及《 教职工校级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暂行)》(校党发〔2005〕90号)的要求,现就机关党委2011年度校级先进个人评选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评选组织   成立由机关党委委员及部分学院(系、部、所)相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对各部门推荐的先进个人集中评选。   二、推荐比例   各部门分类别按在岗教职工数(含挂靠单位)3%的比例推荐各系列参评人选,不足一人时可按一人推荐。
  三、评选程序   1、各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报送机关党委;   2、机关党委召集评选工作小组会议,听取个人汇报,根据个人汇报情况,评分排序评议确定校级先进个人推荐人选;   3、公示校级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汇总上报。   四、时间安排   1、12月19日(周一)上午10:00点前,各部门将本部门基本情况表签章报送机关党委办公室。   2、12月20日召开评选会议。   (1)会议地点:国际交流中心703会议室,时间:早晨8:00—12:00;   (2)各部门会前提交先进个人汇报材料一式十五份(汇报材料主要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创新及取得的成效等);   (3)各部门推荐的先进个人按顺序(以个人姓氏笔画为序)汇报,每人不超过3分钟。   3、12月20日—22日,公示推荐结果。   4、12月22日上午12:00前,确定的校级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将《 教职工先进个人评选登记表》(16K双面打印)和个人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统一加盖机关党委公章)一式十一份报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按要求汇总材料,报送人事处。    附件:先进个人推荐情况表  
                            中共 机关委员会
                              2011年12月14日  
相关附件:
  先进个人推荐情况表.doc
责任编辑:王佳    终审:景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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