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训练中心教学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训练中心是培养工程类学生的动手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非工程类学生认知能力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为了加强对中心实践教学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实习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第一条 各学院制定教学实习执行计划,并在学年初统一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定后,由工程训练中心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工程训练中心负责教学实习课程的审核及实习大纲的定,教学实习计划的组织与落实。

第三条 工程训练中心根据教学实习基本要求和教务处下达的年度(学期)教学实习任务,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条件,落实年度(学期)教学实习任务。

第四条 工程训练中心在任务接受后要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安排落实指导教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二、教学实习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要加强对专业技术指导人员的培养、推荐、选拔、考核和管理,把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归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晋级、晋职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加强对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协同有关学院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负责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各学院的教学实习必须有带队教师,负责对学生的组织管理,按时参加教学实习,教育学生遵守工程训练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严防不安全事故。

第九条 教学实习一般不允许学生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事先经指导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安排补做。

第十条 实习期间缺席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各学院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做的机会。

第十一条 实习时间内,学生班级及个人的任何其它活动,必须由教务处批准下达通知,经工程训练中心负责人通知指导人员后,才能安排离开实习岗位。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报告,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交实习总结报告的学生,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全面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写出实习工作总结或报告,汇总实习成绩并上报工程训练中心办公室,经审核后报相关学院。

三、其他

第十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管理和维护中心的设备、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工程训练中心负责有关工程训练的各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学生实习守则等安全管理规章的制定。

第十七条 工程训练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中心的文明生产、清洁卫生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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