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APP备案工作流程---办发〔2020〕25号
教育APP备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教育移动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APP)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APP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APP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师生教学、管理、学习、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教育APP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学校使用的教育APP(包括要求使用、推荐使用、上级部门要求使用)只需进行使用者备案。学校开发并使用的教育APP(包括自主开发、定制开发)需同时进行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
第四条 教育APP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网址:http://aqq.eduyun.cn,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信息化处负责学校教育APP备案的组织协调、统一填报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开发的教育APP,由开发单位向信息化处进行提供者备案。学校使用的教育APP,由使用单位向信息化处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应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要求师生使用的教育APP,需经单位集体决策,由单位发正式通知。推荐使用的教育APP不得与教学和管理行为挂钩。
第八条 附属中学自行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备案工作。
第三章 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 学校开发的教育APP应先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十条 备案程序为:
(一)开发单位通过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平台”填写《教育APP提供者备案表》(附件1),提交信息化处。
(二)信息化处收到备案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陕西省教育厅进行提供者备案,接到审核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至开发单位。
(三)如果需补充材料,开发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备案。
第十一条 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若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于3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使用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及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APP,使用前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三条 备案程序为:
(一)使用单位通过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平台”填写《教育APP使用者备案表》(附件2),提交信息化处。
(二)信息化处收到备案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陕西省教育厅进行使用者备案,接到审核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至使用单位。
(三)如果需补充材料,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备案。
第十四条 已完成使用者备案的教育APP,若有关信息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教育APP备案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同时将备案情况纳入各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考评。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学校被教育部约谈、通报的单位,予以通报、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