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条例
校网发〔201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平台,是进行科研、教学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规范校园网的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中国教育与科研网、中国公众数据网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校校园网是CERNET的二级接入网络及杨凌城市节点,接受CERNET和西北地区中心网的管理。
第五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用户服务;多媒体技术支持,数字课件、音视频教材制作,教学实况录制、网络教学平台管理;校园卡系统建设与技术维护;全校网络、信息系统及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全校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维护、服务。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设施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设备箱、机柜、网络插口等)及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电源配电等),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装或变更。
第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类计算机实验室、教学(培训)公共机房、电子阅览室需对上网用户进行严格管理,建立规范的用户上网登记制度或实名认证制度。
第八条 学校各类网络信息发布服务器(网站服务器)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并分配虚拟空间,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购置服务器等相关设备。
第九条 学校各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技术规范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制订,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购置相关软件系统。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可以通过本地、远程和无线三种方式接入校园网,用户接入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具体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凡学校在册教工和学生都是校园网的合法用户,按照入网账号(学号或工号)认证入网。
第十二条 入网用户的帐号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为确保个人账号信息安全,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密码。
第十三条 用户离开
时,其电子邮箱将继续保留,占用的其它网络资源将被收回。
第十四条 经学校审批建设的各类教学(培训)公共机房的管理者应承担机房内上机用户的管理职责,以保证上网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
网站管理办法》、《
主页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条例。
第十七条 校园网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性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校园内的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应妥善保管其入网帐号、密码,不得外传、外借入网帐号,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侵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不得盗用他人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从事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如果感染网络病毒影响其他用户,将被提醒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计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
校园网收费办法》执行。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处罚条例,对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将被警告或停用,情节严重的,将被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用户若在校园网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日志记录将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
网络管理条例(试行)》和原《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