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15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具体分为1000元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放。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助学金的推荐上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党委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校监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审计处、校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各学院(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各学院(系)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八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民主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学院(系)评定小组说明情况,由学院(系)评定小组审定。
3.学院(系)评定小组初审。学院(系)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4.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决定推荐名单,并在上报前公示五天,对公示无任何异议者进行上报。
5.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该项助学金,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作弊者;
3.购买或长期租用计算机者;
4.私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5.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6.实际每月消费明显偏高或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7.诚信意识较差者;
8.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9.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从上年度9月至评定前,有上述1至9项行为之一的,无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5】3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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