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图强、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优良品质,鼓励广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所成,报效祖国,“春雨奖学金”理事会出资在
设立“春雨奖学金”。为切实做好“春雨奖学金”的评定和颁发工作,根据《春雨奖学金章程》和《春雨奖学金评选颁发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春雨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春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学金的审定、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委员:王 革
成 员: 刘有全 王国栋 赵 曼 吕罗旺 马建华
王文博 张小平 王德连 曲云峰 王勇胜
各学院(系)成立“春雨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该项奖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刻苦。
2.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
4.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50%(新生参考入学成绩)。
5.家庭经济困难,贫困程度排名居本班前50%。
第五条 评选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评选中严格掌握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九月符合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
春雨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系)评定小组初审。学院(系)评定小组根据获奖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按1:1.5的名额比例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定。
3.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于9月20日前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及有关材料报“春雨奖学金理事会”审批。
4.理事会从推荐的学生中审核确定30名获奖学生,于10月13日前将获奖名单向学校评审委员会反馈。
5.学校评审委员会将理事会确定的30名学生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学校评审委员会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于10月20日前报“春雨奖学金理事会”确认。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暂停、变更、终止颁发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勉强参加不发挥积极作用者;
3.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年出现2门以上重修者;
4.将获得的奖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消费者;
5.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6.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7.休学一学年以上者。
第八条“春雨奖学金”获得者应成立“爱心社”
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同学自动成为社员,定期召开会议,举办各种爱心活动,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意识,培养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的跨世纪人才。
第九条 本办法由
“春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