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旺助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1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培养他们勤奋学习、奋发图强、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优良品质,鼓励广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所成,报效祖国,福建福耀集团出资在 设立“曹德旺助学金”。为切实做好“曹德旺助学金”的评定和颁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曹德旺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每年资助300名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学校每年评定一次,该资助金仅用于解决贫困生的生活困难。
第三条 学校成立曹德旺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助学金的审定、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委员:王 革
副主任委员:杨景昆
成 员:刘有全 王国栋 赵 曼 吕罗旺 马建华
王文博 张小平 王德连 曲云峰
各学院(系)成立曹德旺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该项助学金的初评、年度考核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志振兴中华,毕业后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三)为人正直,乐于助人,作风严谨,积极参加 、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文明,身心健康;
(四)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属特困学生,本人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
第五条 评定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和评定。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年十月份符合上述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 曹德旺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系)评审小组初审。各院系评审小组根据评定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评定条件者学院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一周,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学校评审委员会予以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福耀集团审定。
(四)福耀集团评审审定,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学校。
(五)已获资助者也必须每年十月份重新申请,按照学生自评,班级同学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学院(系)评议并写出鉴定,学校曹德旺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进行。对符合资助条件者继续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获助资格,缺额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评定补充。
第七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受助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年出现3门以上重修者;
(三)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休学、跟班试读者;
(五)违反其它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条 本办法由 曹德旺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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